安徽省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招標投標行業誠信自律機制,促進招投標企業自覺履行守法、誠信的社會責任,維護招標投標企業的合法權益,自覺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招標投標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團體和個人會員必須簽署和遵守本公約,鼓勵非會員單位和個人簽署和遵守本公約。招投標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本公約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人均指簽署公約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統稱簽約人。
第三條 簽署公約自愿,退出公約自由。協會會員退出公約時,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章 公約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并對簽約人的履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設立誠信監督機構,負責公約的解釋、修訂和監督、檢查;建立簽約人的信譽檔案;宣傳和樹立守法守信的先進典型;受理投訴、舉報、申訴以及對違規、違反公約、失信、侵權行為的調查、鑒定、仲裁。
協會設立誠信監督電話,并在協會網站上設立監督窗口。
第三章 簽約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簽約人的權利:
1.要求協會維護其正當權益,并對違約和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2.列席協會對有關違反公約或不當行為調查處理的聽證或核查會議;
3.抵制并投訴、舉報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并提出懲戒處理建議;
4.為本單位或本人違反公約、失信或不當行為的處理進行辯護;
5.監督協會誠信監督機構,有權向協會投訴、檢舉誠信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或有失公正的行為。
第七條 簽約人的義務:
1.守法、守信,自覺履行公約,維護市場秩序及招標投標制度的規范發展;
2.堅決抵制并投訴、舉報簽約人違反公約、失信、賄賂或其他違法、不當行為。投訴、舉報應當采用署名的書面方式,并附相關證據;
3.協助協會誠信監督機構對違反公約、失信或違法、不當行為的調查處理;
4.配合協會誠信監督機構對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公約、失信或違法、不當行為的調查處理。
5.配合協會建立招標投標信息系統和信譽檔案;
6.配合協會建立和完善評標專家庫和人才交流平臺。
第四章 招標人自律守則
第八條 招標人必須依法從事招標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招標人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得采用化整為零等違規手段規避招標或虛假招標;不得擅自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改為邀請招標或將應當邀請招標的項目改為直接發包或直接采購。
招標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招標、開標、評標、辦理核備手續;屬公開招標的,應在規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條 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核備,可以自行組織招標,否則,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人代理招標業務。
第十一條 招標人采用委托招標的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人;嚴禁以收取代理費回扣、簽訂陰陽合同或幫助意向投標人中標等不正當要求作為選擇招標代理人的條件。招標人不得與招標代理人或投標人串通,進行暗箱操縱招標以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招標人在投標資格、評標辦法中不得違法設置障礙或技術條件,歧視、排斥外地、外系統或不同所有制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為特定投標人設定有利條件;不得強制為投標人指定聯合體或分包商。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示范文本規定的基本內容、格式、程序編制和修改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及其合同條款不得設置違法、違規或苛刻條款侵害投標人的正當利益,強制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競爭。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不得違法干預、引導或串通專家的評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規定程序選擇確定中標人,并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約定的條款,及其中標結果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協議,不得隨意改變招標內容和中標價格,亦不得簽訂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認可中標人違法轉包或違規分包。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評標、標底等有關保密內容。
第五章 投標人自律守則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從事投標和其他交易活動,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投標人當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出借、買賣、偽造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資產業績、等相關資信證明文件和印章,嚴禁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投標人的名義投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參與工程、貨物、服務項目投標必須具有國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質、業績或許可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程序。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投標和中標資格。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堅決抵制和杜絕串標、圍標、哄抬報價、賄賂、回扣等違法投標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有關價格規定或低于成本價競爭。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嚴格按中標條件簽訂和履行合同,不得將項目違法轉包、掛靠承包和違規分包。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采取虛假、誹謗、惡意投訴等違法或不正當手段損害、侵犯同行企業的正當權益。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對違法和不公正行為投訴時,應保證投訴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合法。
第六章 招標代理人自律守則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人應,自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秩序,堅決抵制串通投標、暗箱操作、徇私舞弊、違法交易。
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人應遵守公約第四章招標人自律守則的相關條款,并應依法訂立和認真履行招標代理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核準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競爭承接招標代理業務;不得以非正當手段承攬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人不得出借、買賣、涂改和偽造招標代理資質、營業執照、資格業績等有效證件。
第三十二條 招標代理人應堅決抵制盲目壓價、惡意競爭行為,嚴禁采用合同外讓利或簽訂陰陽合同等不正當手段壓低招標代理費。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人不得與行政機關、招標人、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不得接受同一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兩種業務。
第三十四條 招標代理人應嚴格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聘用業務人員,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注重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素質培訓。
第三十五條 招標代理人應堅持組織從業人員認真學習《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知識,樹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學”的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招標代理人應自覺保護知識產權,不得抄襲、盜用他人的咨詢成果、招標文件專用版等技術資料。不得竊取同行商業機密。
第三十七條 評標專家應自覺遵守和提高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業務素質,牢固樹立依法、守規、客觀、公正的責任意識。自覺規范評標行為。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辦法進行科學、公正評標,遵守評標紀律。評標專家不得采用招標文件未載明的評標方法及其標準評標。評標專家不得私自接觸投標人,不得擅自泄漏應當保密的評標信息。
第七章 違約處理
第三十九條 簽約人如違反公約自律條款,協會秘書處核實,并提請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將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影響和損失等情況,分別給予下列懲戒處理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一)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
(二)暫停協會會員資格半年、一年,并在協會會刊、網站或國家規定的招標公告媒體上公告;
(三)取消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單位資格,并解除相應的協會職務;
(四)取消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會刊、網站或國家規定的招標公告媒體上公告;
(五)建議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按規定停業整頓、降低或撤消資質或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六)凡從業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協會將對公約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評優活動。
第四十一條 公約于2015年1月31日經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公約經協會或百分之十以上公約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二分之一以上公約成員單位或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以修改公約。
第四十三條 協會負責解釋公約,并根據需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