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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十三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
    信息來源:互聯網  ‖  發稿作者:管理員   ‖  審核人員:admin  ‖  審批人員:admin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29日  ‖  查看11522次  ‖  

    為進一步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安徽省“十三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規劃。

    一、“十二五”社會組織發展現狀

    “十二五”期間,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各級各部門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合力推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截至2015年底,全省依法登記各級各類社會組織26190個,比“十一五”末增長74.7%!笆濉逼陂g,在民政部每年一次的重點工作綜合評估中,我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一直位居前列,特別是2013年名列單項第一。

    (一)社會組織發展政策進一步完善。“十二五”期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先后印發了《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意見》和《安徽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省委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團體管理的意見》,省民政廳會同6個省直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會同10個省直部門印發了《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社會組織政策創制的層級、質量和系統性都有了較大的提升,有力地推進了全省社會組織改革發展。

    (二)社會組織創新改革進一步深化。扎實開展了“全國社會組織建設創新示范區”創建活動,合肥、銅陵、淮北三個市被民政部確認為首批全國示范區,數量位居中部地區第一。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和城鄉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實行了直接登記。將非公募基金會登記權限下延至省轄市,將異地商會登記權限下延至縣(市、區)。先后取消了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審批,取消了社會團體籌備環節的審批,取消了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備案。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等部門印發了《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安徽省關于進一步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開展了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清理整頓工作。

    (三)社會組織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加快,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基本建立,購買服務工作陸續推開。省級福彩公益金從2011年開始,每年安排專項資金資助社會組織發展或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各地持續推進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建設,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會1個、省市兩級社會組織聯合會12個、社會組織孵化基地45個,各類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已成為社會組織的大本營、公益資源的集散地、公共服務的策源地。

    (四)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進一步加強。強化登記審查,提高年檢實效,推進等級評估。省民政廳會同相關單位編制了《社會組織評估規程》,經省質監局審定后,作為地方標準(DB34/T2442-2015)正式對外發布。這是我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第一個地方標準,也是全國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第一個地方標準。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取得明顯進展,有效地擴大了黨在社會組織領域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先后開展了行業協會商會行業自律與誠信創建活動、民辦非企業單位塑造品牌與服務社會活動、社會團體依法規范管理集中推進行動,取得積極成效。

    (五)社會組織功能作用進一步凸顯。“十二五”以來,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提供公共服務、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省級社會組織已形成固定資產102個億,從業人員2萬多人,有效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增加了社會就業。其中,行業協會制定了行規行約1107條,為會員維權2097次,參與制定行業標準196次;異地商會開展政企對接、銀企對接和企業間對接317次,引進投資項目569個,投資總額71.6億元;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總資產80.9億元,年收入18.4億元、支出17億元,有效地擴大了公共服務;各類基金會開展公益項目200余項,資助10萬余人次,輻射人群20余萬,有效地促進了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同時,社會組織在創新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以及參政議政等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

    “十二五”期間,全省社會組織改革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社會組織政策法規尚不健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落實不到位;社會組織發展環境不夠優化、管理力量嚴重不足、黨建工作體制不完善,等等。

    二、“十三五”社會組織發展面臨的形勢

    未來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攻堅時期。社會組織發展既有難得的機遇,又有不少的困難。

    (一)社會組織改革發展面臨的機遇。

    一是制度創新帶來的機遇。2016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慈善法》;2016年6月,中央印發了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近期,國務院還將修訂發布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個“條例”。一系列的頂層設計,為促進和規范社會組織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政府轉移職能帶來的機遇。隨著政府職能轉變的加快推進,原先由政府承擔的大量事務性工作將逐步交由包括社會組織在內的社會力量承擔。社會組織與企業相比具有非營利性、志愿性、社會性、服務性等特點,在承接政府職能轉移中具有獨特的優勢,擁有發揮作用的廣闊空間。

    三是多元共治帶來的機遇。2015年以來,中央在一系列重要會議和政策文件中提及社會組織,明確要求發揮社會組織在協商民主、社區治理、群團工作、社會治安、統一戰線、艾滋病防治、“一帶一路”、“走出去”戰略、精準扶貧和公益慈善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進一步拓展了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和發揮作用的空間。

    四是“雙創”帶來的機遇。李克強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兩次專門提到“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同年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要求充分發揮行業領軍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主力軍作用,構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梢,在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的過程中,社會組織將大有可為。

    五是新型城鎮化建設帶來的機遇。黨的十八大特別是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以來,新型城鎮化建設深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不可逆轉。服務城鎮化建設,服務“新市民”融入城市、融入社區,為廣大的社區社會組織和社工服務機構提供了借力發展和發揮作用的難得機遇。

    六是“互聯網+”帶來的機遇。網絡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大數據的開發應用,為社會組織拓展服務空間、改進服務手段、提升服務效率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和優勢條件。

    (二)社會組織改革發展面臨的困難。

    一是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社會組織法規制度建設還相對滯后,立法層級不高。相當一部分社會群體對社會組織的認識還不全面,甚至還存在誤解、曲解的情況。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還沒有健全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的機制,支持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財稅政策還很有限,等等。

    二是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隨著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直接登記、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等改革措施逐步落實,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有所弱化,部分管理事項出現“缺位”、“真空”等問題。

    三是服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相當一部分社會組織建設質量不高,服務能力不強,與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要求相比、與社會的期待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部分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少數社會組織自律管理不規范,依法按章辦會意識不強,違規違紀問題時有發生。

    四是管理機構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省、市、縣三級社會組織管理力量嚴重不足,多數縣(市、區)沒有專門機構,少數連專職工作人員都沒有。特別是省、市、縣三級都沒有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和執法機構,F有的管理服務力量與不斷增長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執法、服務等任務嚴重不相適應。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積極作用,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安徽省情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二)基本原則。

    1.創新體制,激發活力。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正確處理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系,改革制約社會組織發展的體制機制,激發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促進社會組織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重要力量。

    2.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政策的導向作用,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同時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形成全社會了解、認可、支持、監督社會組織的良好氛圍。

    3.積極培育,依法監管。一方面要完善培育政策,優化發展環境,引導社會組織提升建設質量和服務能力,促進其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管理、社會監督與內部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引導社會組織規范自身行為,促進其有序發展。

    4.各司其職,分級負責。明確和落實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社會組織監管職責,形成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監管合力。堅持分級負責和分類指導,省、市、縣三級分別負責管轄權限內的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同時加強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業務部門的指導,加強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的指導和監督,推進全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協調發展。

    (三)主要目標。

    2020年,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具有安徽特色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發展環境更加優化。

    一是培育發展體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社會組織發展數量不斷增加,質量持續提高。社會組織總數達到3.6萬個,年均增長6.8%,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5.3個,形成一批特色和品牌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建設更加完善,覆蓋面更廣。省、市兩級孵化基地建設實現全覆蓋,每個省轄市指導建設1個以上縣級孵化基地;在城市社區普遍建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推動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會建設。社會組織的扶持政策措施更加有力,發展環境更為優化。

    二是服務能力水平更加提升。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健全,治理機制更加有效,內部制度更加完善。社會組織黨組織應建盡建,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服務功能不斷增強,政治核心作用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水平明顯提升,社會公信度進一步提高。社會組織服務經濟建設、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進一步增強,作用進一步發揮。

    三是綜合監管體系更加健全。健全行政管理、社會監督、內部自律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依法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資產財務、重大活動和涉外活動的監管,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和執法隊伍建設,建立聯合執法機制。

    四、主要任務

    (一)改革創新,激發發展動力。

    1.建立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對于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實行直接登記,對于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制度。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履行監管職責。

    2.組織實施《安徽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推進脫鉤試點工作,按時完成脫鉤任務。

    3.組織實施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實現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與納稅人識別號的統一。

    4.深入開展“全國社會組織建設創新示范區”創建活動,加強對合肥、銅陵、淮北三個首批全國示范區的后續管理,指導示范區進一步創新發展思路、提升建設標桿、發揮引領作用,提高全省社會組織建設創新的整體水平;組織開展“安徽省社會組織建設創新示范區”創建活動,繼續開展“安徽省基層社會組織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

    5.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建立“登記制”與“備案制”并行的社區社會組織準入雙軌制,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簡化登記手續,加快審核辦理。對暫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備案和管理,按照不同規模、業務范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鼓勵在鄉鎮(街道)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引導社區社會組織走聯合發展道路,加快推進社區樞紐型社會組織建設。到2017年底,合肥、銅陵、淮北三個市的城市社區實現社區樞紐型社會組織全覆蓋,其他地區2020年底前實現城市社區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農村社區樞紐型社會組織建設。

    (二)大力培育,優化發展環境。

    1.結合政府簡政放權、職能轉移和行政審批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2.認真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完善購買服務機制,規范購買服務流程,根據財力逐步增加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3.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扶持力度,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尤其是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區志愿服務組織,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廣泛提供社會公共服務。

    4.推進各級各類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笆濉逼陂g,省本級和16個省轄市各建設一個示范性孵化基地,每個省轄市指導建設1個以上縣級孵化基地,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建設孵化基地。鼓勵公共財政、彩票公益金和社會資本支持發展社會組織,為社會組織提供資金支持、項目指導、業務培訓等服務。

    5.督促指導社會組織按時履行稅務登記手續,落實非營利組織免稅政策,調整和優化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審核確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

    6.加強社會組織宣傳載體建設,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廣泛宣傳社會組織政策法規、展示安徽社會組織風采、反映社會組織功能作用。引導社會公眾了解社會組織、認可社會組織、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組織,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社會組織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

    (三)依法監管,規范發展方向。

    1.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明確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職責,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2.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推薦制度、負責人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3.加強對社會組織資產財務的監管,嚴格執行非營利財務制度。落實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探索推行抽查審計。規范社會組織收費行為、評比表彰達標活動以及涉外合作和交往。

    4.落實《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依法加強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皖活動監管,引導其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5.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指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自律機制,推動社會組織建立承諾制度,建立行業協會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探索建立各領域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引導社會組織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和社會活動影響評估機制。

    6.加強社會監督,制定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建立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制度,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推進評估結果的應用。

    7.加強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制度。建立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和獎勵機制。

    8.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對于嚴重違法的社會組織依法吊銷登記證書,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撤銷登記,對于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依法予以取締。

    (四)加強指導,促進能力提升。

    1.強化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指導社會組織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獨立監事)制度,形成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探索推行直接選舉制度、票決制度和差額提名制度。

    2.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嚴格執行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現職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等有關問題的問答》、《關于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和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職務審批管理的通知》等相關政策規定。

    3.加強社會組織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鼓勵公益慈善類、公益服務類、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廣泛吸納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不斷提升社會服務專業化水平。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經濟建設、社會服務和扶貧攻堅,在實踐中鍛煉提升能力和發揮積極作用。

    (五)理順機制,加強黨的建設。

    1.認真落實省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建立結合社會組織管理業務同步抓好黨建工作的體制機制。成立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在省委非公經濟和社會組織工委領導下,領導和管理省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加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力度,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強化社會組織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為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2.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對社會組織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監督。

    3.認真落實《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深入推進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

    4.推動社會組織參政議政,在各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推薦提名和選舉中,適當考慮安排社會組織代表,在人大、政協設立社會組織界別,安排社會組織方面的代表、委員,發揮社會組織在協商民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六)培育慈善組織,做好登記管理服務。

    認真貫徹落實《慈善法》,制定慈善組織認定實施辦法,做好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工作,按照標準審批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資格,依法備案募捐方案,做好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等慈善信息的發布,加強慈善活動執法檢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爭取各級黨委和政府把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考評體系。完善各級黨委領導下的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發揮統一領導和綜合協調作用。建立社會組織專家委員會,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加強創制立法。制定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務院修訂出臺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后,及時研究制定安徽配套政策,并爭取列入地方立法計劃。推進研究制定志愿服務和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單項法規、規章。

    (三)加強機構建設。為適應社會組織管理職責的加強和管理任務的增加,切實加強各級社會組織管理機構建設,特別是要建立健全縣級社會組織管理機構,確定人員編制,負責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日常工作。重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服務到位、執法有力、監管有效。

    (四)加強人才支撐。把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全省人才管理范圍,享受相關的政策和待遇。依托黨校、高等院校和其它培訓機構,重點培養有素質、有技能、有經驗、有效率的社會工作者隊伍和職業化、專業化、年輕化的社會組織管理人員。探索把志愿者充實到社會組織工作人員隊伍中來的模式,使之成為解決社會組織人力資源問題的出路之一。

    (五)加強資金保障。改革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擴大購買服務規模,實現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擴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資金的籌措渠道,增加財政預算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資金支持社會組織的力度和規模。

    (六)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省、市、縣三級社會組織信息(含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等慈善信息)平臺,建立社會組織電子檔案和法人數據庫,實現登記、服務事項網上辦理,不斷提高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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